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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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8月,江西合用场所亡人火灾起数和亡人数分别占全省亡人火灾数和亡人数的23.5%和33.3%。这些场所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功能合用,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适应,火灾隐患十分突出。

     

        近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近年来继《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后,我省制定出台的又一部规章。《规定》的出台,将为我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提供统一、明确、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制度规范,有利于强化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预防和遏制合用场所火灾事故。

     

        合用场所火灾占全省火灾总数近三成

     

        现状□合用场所火灾占全省火灾27.9%

     

        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场、网吧、商店和足疗、洗浴等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筑内既住宿又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尤其是近年来,江西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各地陆续出现大量规模大小不一的,集从业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为一体的加工、销售、服务场所以及家庭式小作坊、小企业。这些场所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功能合用,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很不适应,火灾隐患十分突出,极易发生亡人火灾甚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

     

        2010年以来,江西合用场所火灾占全省火灾总数的27.9%,合用场所较大亡人火灾占全省较大亡人火灾总数的50%。今年1~8月,江西合用场所亡人火灾起数和亡人数分别占全省亡人火灾数和亡人数的23.5%和33.3%。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合用场所类火灾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楼层不高,可燃物多,火灾蔓延很快;夜间发火,报警较晚,极易造成伤亡;通道缺乏,烟浓火大,内攻救人困难。目前的商住合用场所特别是县级地区的类似建筑,一般为临街5层以下建筑,场所内库存的各种可燃物众多,火灾荷载巨大,建筑内部没有建筑消防设施,甚至没有灭火器。库存物资为塑料、日用品等有机物,一般易燃,燃烧分解产生大量有毒高温烟气,火灾蔓延快,一旦发生火灾,群众尤其是住家人员都集中在一个房间内。

     

        同时,这类场所夜间住宿环境复杂,人员一般住在二楼以上,必须从一楼向下逃生,而此类场所基本都是一楼先起火,加之夜间火灾发现较晚,被困群众往往是先逃生不成才想到报警,或是路过群众发现明火才报警,造成报警较迟。夜间被困人员特别是小孩等人员行动不便、神志不清,场所内有机化学物品燃烧后,短时间内产生大量CO、HCN等有毒烟气,极易造成被困人员迅速中毒死亡。该类场所内楼梯上下贯通,内部房间相互连通,房间外窗一般设有防盗窗和防盗网,店面一般为卷帘门或防盗门,起火后内楼梯多被高温有毒烟气封锁,可见度低,烟气温度高,消防内攻救人灭火难度大。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的出台,将为全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提供统一、明确、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制度规范,有利于强化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预防和遏制合用场所火灾事故。

     

        政策□禁止六类建筑设置合用场所

     

        10月1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这是近年来继《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后,我省制定出台的又一部规章。

     

        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村(居)委会以及合用场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针对合用场所密集区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实施改造,合理划分住宿功能区与生产、储存、经营功能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在行业系统内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依照各自的监督工作职责和范围,实施合用场所消防监督检查。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发现违法设置合用场所或者合用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政府和公安机关。而合用场所所有权人、使用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同时,《规定》参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紧扣“及时发现火情、有效阻止火势蔓延和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防止人员伤亡”三个要素,结合方便群众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区分不同类型规模的合用场所,科学设置了三个层次的刚性条件。

     

        一是禁止六类建筑设置合用场所。即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禁止五类建筑(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设置合用场所的同时,增加了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合用场所的规定。

     

        二是对于上述六类禁止设置合用场所以外的建筑,必须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作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

     

        三是前两类之外的其他合用场所,无法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应当作防火分隔,设置火灾报警、喷水和疏散设施。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住宿不超过2人的合用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和设置火灾报警、喷水、疏散设施确有困难的,人员住宿必须设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措施□设举报电话加大公众查改力度

     

        《规定》着眼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基础,从宣传教育、安全自查、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对合用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给予了规范。

     

        《规定》规范了合用场所使用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合用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确保疏散门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同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和设施,并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有效。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合用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不得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放置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同时,要求合用场所的使用人加强消防常识学习,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

     

       合用场所的值班巡查人员应当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值班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值班巡查人员确实需要临时住宿在场所内的,值班住宿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住宿区域应当直通安全出口。合用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经常性地开展防火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禁止允许人员住宿。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托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合用场所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依法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还需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内容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对于本地区发现的合用场所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处罚□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合用场所将被罚

     

        合用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合用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发现合用场所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或者未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督促整改意见落实的;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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